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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客就餐中毒起訴 未封存食物飯店被判賠

顧客在用餐後發生食物中毒現象,向飯店提出索賠請求,而飯店沒有將顧客的食物予以封存,導致在法庭上無法舉證。日前,昌平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,判令飯店賠償顧客的損失。

  2007年5月4日晚6時,江先生到位於東小口地區的一家餐廳用餐。



在進餐時,江先生發生頭暈、胸悶、憋氣等現象。餐廳即派員工將江先生送至一門診部治療,後轉送至多家醫院救治,餐廳也支付了大部分醫療費。2007年5月5日江先生將部分嘔吐物及保存的所食食物樣品送醫院做檢測。5月7日醫院出具檢測報告,結論為:檢測到亞硝酸鹽和苯甲酸,在送檢胃液中檢測到亞硝酸鹽。

  江先生認為,自己在餐廳所食食物中含有亞硝酸鹽和苯甲酸,導致食物中毒,身心造成極大傷害。故起訴要求餐廳賠償自己醫療費442.78元,毒檢費840元,誤工費600元,交通費323.5元,精神損失費5000元。

  餐廳方辯稱,不同意江先生訴訟請求,江先生的起訴與事實不符。但事發後餐廳沒有及時封存江先生所用過的食品,江先生送檢的是自己留存的樣品。

  法院認為,餐廳在顧客就餐發生意外時應主動將所提供食品封樣保存,以備相關部門檢測。本案中因餐廳未保留相關樣品,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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